行政事项名称 :锯材出口配额许可
行政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 :
一、《外贸法》第十六至二十条;
二、《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至四十二条;
三、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2001年第12号)。
申请条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根据上年度本地区、本企业所分得配额使用情况提出的下一年度配额申请。
许可程序 :
一、行政服务中心受理申请材料;
二、经办负责初审材料。如材料不齐、不合格,在五日内退回行政服务中心,由行政服务中心告知申请单位;
三、如材料符合条件,由处领导复审后送司领导审核;
四、司务会讨论通过后,送部领导签发部函批复。
监管程序 :审批
告知方式 :商务部批复
承诺时间 :45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 :外贸司 65197784
行政监督 :行政监察部门 65197970 65198815 840953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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